輔導申請政府研發補助款項目
◎主導性新產品計畫
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 ) 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 二 ) 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生物技術、數位內容產業領域之公司,其淨值為正值者,雖未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條件,仍得提出申請。但需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
申請計劃標的: 申請計劃之產品須具市場潛力,且其關鍵性技術超越國內目前工業技術水準者。數位內容產業之產品,其創新性達國際同級產品之水準者,亦同。
補助經費項目: 研發人員之人事費 ( 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 ) 、消耗器材及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差旅費。
經費補助上限: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計畫產品如以自有品牌銷售國際或為數位內容雛形產品者,補助之數額,各不得逾研究發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同一家廠商三年內補助經費不得超出 3000 萬。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SBIR)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 資本額 8000 萬以下均可 )
申請計劃標的: A. 創新技術:新產品、新技術、新設計之開發,所申請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B. 創新服務:有助產業技術發展之知名創新、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名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補助經費項目: 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差旅費。
經費補助上限: 業者提出之開發經費,其中政府補助款之上限,單一年度為新台幣 500 萬元,兩年度為 1000 萬元,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以公告為準 ) 同一家廠商三年內補助經費不得超出 3000 萬。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業界科專)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且財務健全。
申請計劃標的: 所提計劃須具有前瞻性 、 關鍵性 、 整合性 、 共通性或基礎性產業技術之規劃或開發,並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補助經費項目: 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差旅費。
經費補助上限: 業者提出之開發經費,其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計劃總經費 50%( 以公告為準 ) ,同一家廠商三年內補助經費不得超出 3000 萬。
◎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且財務健全。
申請計劃標的: 鼓勵企業規劃、開發具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且具科技涵量之應用與服務,多元發展創新營運模式,帶動產業發展新商機。計畫推動上,除鼓勵企業創新創意先導應用與服務外,將以主題性產業政策推動方式,鼓勵企業針對產業面、社會面及生活面的創新需求趨勢或機會缺口,透過科技的整合與應用,發展創新服務與營運模式,以加速催化製造業服務化、製造與服務整合、服務創新及科技化服務業等新興應用服務的發展。
補助經費項目: 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差旅費。
經費補助上限: 業者提出之開發經費,其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計劃總經費 50%( 以公告為準 ) ,同一家廠商三年內補助經費不得超出 3000 萬。
◎健康照護創新服務計劃
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或依法設立之醫療法人(以下簡稱企業)。
二、企業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 ( 註 ) ,得共同申請。
三、財務健全。
( 一 ) 申請單位、負責人及其配偶使用票據 1 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 二 ) 申請單位、負責人及其配偶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 三 ) 申請企業及多家聯合申請計畫之主導企業淨值需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但非擔任主導之其他聯合申請企業之淨值應為正值即可。
( 四 ) 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企業之淨值未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申請計畫得先受理申請,惟該案計畫於技術審查通過後指導會議前,申請企業須檢具合法登記之智慧財產評價機構出具之智慧財產權評鑑結果報告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未檢具證明文件或併同財務審查後之淨值仍未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將依申請資格不符以退件處理。
申請計劃標的: A. 建置各類慢性病管理服務與營運體系,帶動健康服務產業創新發展針對特定慢性病可能之健康管理需求,運用 ICT 等資通訊技術規劃或建置慢性病管理服務系統及平台,並結合 1 家以上醫療或照護機構,建構完整服務網絡與營運體系,發展創新營運模式。
B. 以銀髮族需求為標的,勾勒未來生活應用與服務情境,透過科技加值與應用,規劃發展各類生活或休閒育樂創新服務與營運模式,創新生活體驗,開創銀髮新商機。例如:發展交通服務、休閒旅遊、觀光醫療服務、銀髮族終身學習服務,發展各式具療癒、復健及照護之服務、… . 等。
補助經費項目: 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差旅費。
經費補助上限: 業者提出之開發經費,其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計劃總經費 50%( 以公告為準 ) ,同一家廠商三年內補助經費不得超出 3000 萬。
◎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
申請資格: A. 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B. 須為民間傳統工業業者,傳統工業係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申請計劃標的: 新產品、新技術、新設計、新材料之開發,所輔導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補助經費項目: 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差旅費。
經費補助上限: 業者提出之開發經費,其中政府補助款之上限,單一年度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兩年度為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若經濟部工業局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審理。 ( 以公告為準 )
◎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 商業司 )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管理顧問、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會議展覽、廣告、商業設計、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 * 每一企業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申請計劃標的: 「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研發,其水準超越目前同業所提供之水準。
補助經費項目: 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行銷廣宣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差旅費。
經費補助上限: 業者提出之研發經費,其中政府補助款之上限, 1 年度為新台幣 250 萬元, 2 年度為新台幣 500 萬元,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 以公告為準 ) ,同一家廠商三年內補助經費不得超出 3000 萬。







